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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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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01年06月01日文书字号:云常备(2001)6号
  • 生效日期:2001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
(2001年3月10日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东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东巴文化是指:

(一)东巴文字、古籍、音乐、绘画、舞蹈、雕塑、服饰、代表性建筑物等;

(二)东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三)东巴文化特色的、文明健康的民俗活动。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东巴文化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东巴文化的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普查、收集、整理东巴文化资源;

(四)监督、检查东巴文化产品的开发利用;

(五)监督和管理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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