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中国驻韩国使馆驻光州领事办公室升格为总领事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0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中国驻韩国使馆驻光州领事办公室升格为总领事的换文
(2008年9月9日 [2008]使字第129号)
大韩民国外交通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向大韩民国外交通商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驻光州领事办公室升格为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大韩民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驻光州领事办公室升格为总领事馆,领区为光州广域市、全罗南道、全罗北道和济州特别自治道。
二、大韩民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大韩民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光州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大韩民国外交通商部代表大韩民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及外交通商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通商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
二○○八年九月九日于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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