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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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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修订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古巴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根据后者的法律和法规”是指对属于本协定所保护的投资的任何投资财产,应当与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立法所确定的外国投资种类一致,并按照该种类进行登记。

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与投资相关的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三、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投资者”一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古巴共和国方面,系指:

依照古巴共和国法律是古巴共和国的公民以及在其领土内拥有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三)根据缔约方的现行法律组建、组织,在该缔约方领土内进行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并且为该缔约方拥有或有效控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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