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新西兰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3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新西兰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2007)部领字第116号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西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收到大使馆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第2007/21号照会,内容如下: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新西兰政府确认:
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与合作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新西兰政府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达成谅解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新西兰政府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南省和福建省。
二、新西兰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新西兰设立领事机构。设领地点、领区范围和人员编制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及外交部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安排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新方来照
第2007/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同中方复照引号内的内容,略--编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印)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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