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肯尼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12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以各自卫生部为代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和加强两国在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达成下列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主要的合作领域如下:
(一)传染性疾病,特别是艾滋病和疟疾的预防和控制;
(二)初级卫生保健活动;
(三)使用中医药预防和治疗疾病;
(四)人力资源的培训与开发;
(五)双方努力鼓励和促进在包括抗逆转录病毒药在内的基本药物领域、生物医学设备包括疫苗、血清和其它生物制剂等医疗供应品的提供方面的合作。
经双方商定,也可以进行其它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合作将主要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互派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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