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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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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长萨哈布扎达·雅各布·汗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近期有关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我们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设立一总领事馆。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项,由两国政府在适当时候另行协商解决。

三、双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对方保留和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友好和协商合作的精神处理两国间领事关系。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并以此作为处理我们两国政府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领事关系的基础,我将深表谢意。本照会以及阁下的确认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谅解;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于伊斯兰堡

注:巴方来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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