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智利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智利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智利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代表智利共和国政府建议,本着进一步发展中智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考虑到两国友好领事关系的现状,双方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智利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智利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智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内容,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成家(签字)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于圣地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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