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5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5月0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5月4日生效日期1992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印尼),根据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在雅加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考虑到需要发展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平等互利的友好关系,希望增进在双方同意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努力促进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a、交换有关下述问题的法律资料:
1.法制和法律史
2.行政法
3.商法和经济法
4.环境法
5.民法和刑法
6.其他法律资料
b、互派司法部官员及法律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国家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人员包括监狱管理人员、法律研究人员、律师、公证人员等。
c、互派法律专家到对方国家研究或讲学。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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