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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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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9年11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正确计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以及保证禁止、限制和控制措施正确实施的重要性,考虑到违反海关法行为有损于两国的经济、财政、社会、文化、公共卫生和商业利益,考虑到跨境贩运******品、精神物质、危险货物、濒危物种和有毒废物对社会构成危害,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段规定“缔约双方海关应当就有关海关议题在双边海关行政互助协定项下进行磋商”,认识到在海关法的适用和实施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确信两国海关当局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基础进行密切合作将使查缉违反海关法的行动更为有效,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

(一)“海关当局”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智利共和国政府方面系指海关署;

(二)“海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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