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2007年12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为了加强两国间经济和贸易合作,愿进一步促进投资;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给予上述投资和相关的经营活动优惠的待遇和保护;
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类投资将有助于促进两国间经济往来、贸易和技术领域的交流;并且按照2003年7月8日《中韩联合声明》的精神,双方承诺提高中韩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在投资时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留置、质押、用益物权和类似权利;
(二)公司、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的股份、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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