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8月2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有效外交、公务护照的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停留、出境或者过境,自入境之日起不超过三十天,免办签证。
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的外交、领事机构成员,或国际组织代表,及其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的家庭成员,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停留、出境或者过境,时间不超过三十天可免办签证。上述缔约双方公民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天,应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过境或出境,并须遵守缔约方各自有关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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