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日本国农林水产省关于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 制定机构:日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1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日本国农林水产省关于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为确保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的安全性,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植物健康,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和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有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日本国农林水产省(以下简称maff),经过友好协商,就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的植物卫生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除需满足日本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下列有害生物为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墨西哥斑皮蠹trogoderma anthrenoides、水稻谷枯病菌burkholderia glumae和水稻坏死花叶病毒rice necrosis mosaic virus。
第三条
maff须按照此议定书的要求对日本向中国出口的精米进行检疫,保证日本向中国出口的精米不带有第二条所列的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精米要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具体产地。
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要有如下附加证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精米符合中国和日本于2007年4月11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