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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东帝汶工作的议定书(于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在帝力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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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东帝汶工作的议定书(于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在帝力签订)
  • 制定机构: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1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东帝汶工作的议定书(于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在帝力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东帝汶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东帝汶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12人组成的医疗队(具体科别见附件)赴东帝汶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员与东帝汶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东帝汶吉多·瓦拉达雷斯国家医院。

第四条

东帝汶方的义务是:

(一)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在东帝汶期间的住房(含水电和洗浴条件)和电话,并负担房费、水电费及国内电话费;

(二)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相应的工作和办公条件,包括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辅料和化学试剂等;

(三)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直接税款和其他有关捐税;

(四)负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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