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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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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 制定机构: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6月1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目的,就建立双方官员会晤制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继续使用通常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双边关系、国际和地区形势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问题在共同商定的时间进行不定期磋商。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两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率领。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和发展各自对口司、局之间的工作联系,以及它们与对方使馆的联系,以便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双方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将保持经常性接触,促进两国在第三国及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发展联系。

第五条

按照本议定书进行的交流,双方将自行负担国际旅费,在接待国家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如果未有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1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二○○六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达里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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