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和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和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互免两国持外交、公务和官员护照人员的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公民--仅限于外交或领事机构常驻人员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入、出、过境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访问人员免办签证。
二、上述缔约双方公民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日,应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三、此条亦适用于上述公民的家庭成员,即随该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对外开放的口岸入、出、过境,并需遵守该国法律规定的出入境的有关程序。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