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李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智利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4月2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李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使智利李子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与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智利输华李子(prunus salicina和prunus domoestica)(以下简称李子)应符合中国和智利的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
输往中国的李子必须产自智利第3区、第4区、第7区、第8区和第9区。如产自第5区、第6区和首都区的李子输华,必须采取针对杀灭实蝇的有效冷处理措施,直到智方提出并经中方确认该区为实蝇非疫区为止。
冷处理应该在0.5℃或以下连续处理15天,具体操作程序按照中方的冷处理操作规程进行(见附2)。
第二条
sag将通过“国家监测系统”对地中海实蝇进行监测,这一监测系统包括在所有生产区和收获后的处理区设置诱捕器,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引诱剂,诱捕结果检查夏季每月4次,春秋季每月2次,冬季每月1次。
sag应每年向aqsiq提供实蝇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或其他检疫性实蝇,sag应立即通知aqsiq,aqsiq将暂停相关区李子输华。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