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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框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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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框架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11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框架协定
(2004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深两国的友好关系,牢记享有可能获得的最高水平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意识到卫生领域的互惠合作将使两国人民受益。为了加强与人类健康相关事宜的既有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促进双方进行有关人类健康事宜的合作,包括在此方面进行的科学研究;在此领域进行的人力资源的能力建设,规划、筹备、并实施在卫生服务、卫生经济、食品卫生、环境及与卫生相关的社会科学领域的技术项目。

第二条

执行机构

双方指定本协议的执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部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卫生部。

第三条

合作的指导原则

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国内法律,开展双方商定的合作活动。

第四条

合作领域

双方商定合作范围应该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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