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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使馆与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就中国在布里斯班设立领事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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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使馆与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就中国在布里斯班设立领事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 制定机构:澳大利亚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11月1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使馆与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就中国在布里斯班设立领事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使馆与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就中国在布里斯班设立领事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大使馆向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澳大利亚联邦布里斯班市设立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布里斯班市设立领事馆,领区范围(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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