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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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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10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2004年10月17日)


本着进一步促进双方在科学合作和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便于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和深造愿望以及怀着浓厚兴趣对于欧洲波罗尼亚进程(欧洲高校一体化进程)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就旨在帮助两国学生在高校范围内继续学习和深造的考试和学习成绩的互认问题及学位名称的使用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目的

一、本协定旨在简化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获得的受教育证明和文凭的认可工作。协定包括对负责认可部门的建议,这些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做出具体的认可决定。

二、本协定不触及各自国家有关职业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奥地利所有国立和国家承认的大学和高等专业学院和中国所有经国家批准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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