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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蓝舌病区域化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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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蓝舌病区域化合作协议
  • 制定机构:澳大利亚
  •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4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蓝舌病区域化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蓝舌病区域化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与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以下简称“澳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开展澳大利亚蓝舌病区域化合作评估项目,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愿意在澳大利亚蓝舌病区域化方面开展合作评估项目,公正、科学、及时地检查区划体系。项目将评估澳大利亚蓝舌病区划体系,旨在为双方所接受,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防止蓝舌病通过反刍动物及其遗传物质传入中国,促进中澳这些商品贸易的发展。

二、双方分别指定三名专家协调项目,实施有关合作活动。

专家的职责与任务包括:

1.制订项目实施规划和相关工作计划,为决策机关提出建议。

2.监控在澳大利亚的蓝舌病的目前分布情况,此分布情况由澳大利亚国家虫媒病监控计划(namp)、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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