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4月0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2004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的精神,认为双方加强多层次、多领域的磋商与交流,保持经常性沟通和协调符合两国利益,为增进双方在双边关系问题和共同关心的地区与国际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和互利合作,在双方现有合作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外长同意保持经常性接触,将视需要通过互访、会晤或通电话等方式,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
第二条
双方充分肯定两国副外长级年度外交磋商机制在加强双方相互了解、深化合作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意保持这一机制,并增加战略对话内容,每年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
第三条
双方将继续加强对口业务交流与磋商。在保持双方反恐、军控年度磋商机制以及主管地区司官员交流的同时,建立发言人互访和磋商机制,进一步开展双方政策规划部门、礼宾、领事等司、局间的对口交流;加强同双方使馆之间的经常性工作联系,更好地交流信息,促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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