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于二○○四年三月十日在普拉亚签定)
- 制定机构: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3月1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于二○○四年三月十日在普拉亚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为加强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即:妇产科医生二名、******师一名、外科医生三名、针灸按摩医生一名和翻译一名)赴佛得角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普拉亚市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医院,如果需要,亦可协助普拉亚市其他保健站工作。
第四条
佛方的义务是:
1.负责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免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在佛工作期间住房(包括水、电、卫生设施、家具、炊具、电风扇和冰箱)及医疗队自备车辆的维修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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