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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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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贝宁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2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2004.0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深信对此类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将促进缔约双方间为了经济发展而进行资金和技术的转移,认同缔约任何一方有权制定与其领土内投资的准入和设立有关的法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质押、留置、用益等财产权利及其他类似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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