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于二○○三年十月十八日在马拉博签订)
- 制定机构: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8月2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于二○○三年十月十八日在马拉博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友谊,加强两国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赤几方”)的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1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内科医师三人,外科医师二人,妇产科医师二人,小儿科医师二人,眼科医师二人,药剂师二人,******师二人,化验师二人,厨师二人,翻译二人)赴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赤道几内亚医护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马拉博地区医院和巴塔地区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赤几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赤几方提供。为提高合作效益,赤几方为中国医疗队无偿提供住房(包括房屋的维修和必要的家具)、水、电及交通(包括车辆及油料、司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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