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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赞比亚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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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赞比亚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1年06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1年06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赞比亚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赞比亚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2001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人)向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转贷机构或最终用款人(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优惠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用于实施电讯工程改造项目。中国政府为此笔贷款贴息的费用,直接支付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二条

上述贷款的主要条件如下:

一、贷款期限(含使用期、宽限期和偿还期)不超过12年。

二、贷款年利率为百分之三(3%)。

第三条

使用上述贷款的项目,经双方政府认可,由贷款人评估、审定。如上述贷款须转贷使用,将由贷款人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转贷机构评估、审定。

第四条

上述贷款的借贷协议,在使用贷款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具体商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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