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2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002年4月2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合作,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尤其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二)股份、股票和在公司中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由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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