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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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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柬埔寨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原则基础上的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与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柬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旨在为两国在经济、贸易方面的合作与意见交流创造便利的条件。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并为此积极提出建议;

二、监督和检查两国政府在经济、贸易合作方面签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并研究和推动解决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三、共同探讨两国经济、贸易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第三条

一、委员会双方主席级别为副部级;

二、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缔约双方视每次会议的议题和需要而确定。

第四条

一、委员会会议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两国举行。每次会议的地点、会期、议题、日程,届时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每次会议前,经双方商定,可召开高级官员级或工作组级预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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