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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乌干达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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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乌干达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1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1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乌干达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条

乌干达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乌干达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四条

乌干达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五条

乌干达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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