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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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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摩洛哥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2月0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经贸合作的愿望,为加强在动物保健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方面的合作,协调实验室分析方法,以促进动物、动物产品的贸易往来,达成合作协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词的含义:

(一)动物:牛、羊、山羊、骆驼、猪、马、驴及其杂交后代,禽、野生动物、猎物和野禽、蜂、蚕,宠物和实验室动物。

动物食品:肉类和下水(即可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的所有器官)。

(二)动物产品:

1)自然状态或经加工动物的制成品;

2)制做、处理、加工后用于消费的动物食品,不管这些食品是否与其它食品混合;

3)用于动物饲料和动物副产品工业的动物产品。

动物繁育产品:冷冻精液、新鲜或冷冻胚胎和用于动物繁育的任何其它生物产品;

海产品和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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