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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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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7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10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强两国植物检疫领域的合作,防止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害的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促进两国之间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的发展,商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二、“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

三、“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危害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虽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其在用来种植的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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