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尼亚美签订)
- 制定机构: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7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7月2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尼亚美签订)
(签订日期1998年7月23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共和国工作(医疗队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津德尔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实验室化学试剂由尼方提供。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尼方提供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使用。医疗队尊重尼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保管和使用这些药品和器械。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尼亚美。尼方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便利,并发给办理药品、器械及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的海关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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