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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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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2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2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1日生效日期1998年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合作,有效地防止有害生物从一方传入对方并蔓延,保护双方的植物生产和植物资源,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的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二)“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

(三)“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扩散危险的产品。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物”,是指任何植物、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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