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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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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根据平等互惠原则,为方便两国人员互访,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务护照的公民和墨西哥合众国持有效的墨西哥合众国外交、官员护照的公民,进入或通过对方国境,停留时间不超过九十日,免办签证。

第二条

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中持有效的外交、公务(官员)护照的人员,在其赴任或任职期内,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但应在其抵达三十日内向驻在国有关当局确认到任。

前款所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上述持用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应遵守另一方的法律规章,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四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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