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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人才交流与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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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人才交流与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秘鲁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11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人才交流与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基础协定》和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在利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基础协定》,为进一步巩固两国业已存在的传统友谊,加强两国的人才交流与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旨在根据两国各自的优势,加强双方技术与专业人员及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系,开展并实施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内的合作项目和计划,从而提高两国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秘鲁共和国政府指定秘鲁总统部国际技术合作执行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协定的实施。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内制订并实施具体的合作项目。两国有关的政府机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将参与其中。

凡经缔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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