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加纳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加纳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加纳共和国,免办签证;加纳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加纳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欲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本协定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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