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增派医生赴科工作的补充议定书
- 制定机构:科摩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2月0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增派医生赴科工作的补充议定书
第一条
应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科摩罗大科岛米察米乌利医院派遣由五人组成的医疗小组(外科一名、妇产科一名、针灸科一名、内科一名、翻译一名)。他们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派出。
第二条
本补充议定书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在莫罗尼签订的中、科两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议定书的补充部分。
第三条
本补充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自中国医生派出之日起至两年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在莫罗尼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徐代杰) (诺尔丁·布哈尼)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共和国卫生人口
特命全权大会 部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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