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1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1月0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

(注*:1997年1月7日签订于北京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传统的友好合作关系,就利用澜沧江—湄公河开展两国间的客货运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船舶”系指悬挂缔约任何一方国旗,在该国依法登记,并获准从事国际运输的商船。

二、“船员”系指持有本协定第六条所指身份证件,在缔约一方船舶上实际被雇佣,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三、“旅客”系指缔约任何一方船舶当航次运载的,持有适当签证的有效护照或边境通行证,并列入该船旅客名单的人员。

四、“货物”系指缔约任何一方船舶运载的,并列入该船提单的货物或物品。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签署以后,澜沧江—湄公河将对两国商业航行开放,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可以在缔约双方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之间航行,从事两国间或缔约任何一方与第三国间的客货运输。船舶在对方境内航行和停泊时,应遵守航行所在国的规定。

目前,缔约双方开放下述港口:

中方开放:思茅、景洪、勐罕和关累;

缅方开放:万崩和万景。

根据外贸和旅游发展的需要,缔约双方可逐步增加对外开放的港口。

缔约任何一方如需关闭上述开放港口,应提前通知缔约另一方,并作出必要安排。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