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于1996年11月15日在尼亚美签订)
- 制定机构: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于1996年11月15日在尼亚美签订)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6日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尽快复派尼日尔医疗队并在津德尔国家医院增设一个医疗点。(医疗队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津德尔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实验室化学试剂由尼方供应。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医疗队提供价值4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中国医疗队尊重尼日尔的管理规定,使用和负责这些药品、器械。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尼亚美。尼方负责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方便,并发给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的海关免税证明。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