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6日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推动两国关系的发展,促进相互了解,扩大两国外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机构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需要,相互进行部长级访问或举行部长级会晤。根据需要,就相互感兴趣的问题举行国务秘书、副国务秘书,第一副部长、副部长级磋商。双方根据要求进行司长和其他专家磋商。
第二条
会晤和磋商可交谈事先确定的问题和临时提出的问题,诸如:
(一)国际关系中的普遍问题和具体问题(全球、地区和次地区问题);
(二)双边关系的各个方面;
(三)各自的国际目标;
(四)外交政策分析与计划;
(五)外交部活动中相互感兴趣的领域(领事、国际法、新闻、经济外交等)。
第三条
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题目,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访问、会晤和磋商尽可能轮流在两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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