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
- 制定机构:加蓬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8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7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加蓬工作(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和人员培训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此外,中国医疗队负责在第三条中所述的每个医院设立一个中医科室。
第三条
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和弗朗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在医院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以及化学试剂来自中国。中方负责以上设备的维修以及对加方维修人员的培训。
以上设备(医疗仪器、药品、中成药、其他医疗用品、化学试剂)的接受...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