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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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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1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1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保证两国人民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两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并简化两国间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手续,以促进两国之间经济贸易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应遵守两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两国的公共利益。

第二条

缔约双方分别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协定的执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制定双方一致同意的相互认证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和符合规范文件的商检证书样本和标记,确定相互认可实验室的方法和出证机构,以便通知本国海关。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应根据商品目录,通过谈判商定这些产品的标准文件(标准),并签署议定书。该议定书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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