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牙买加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4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鼓励、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有利条件,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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