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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保护和利用边界水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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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保护和利用边界水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04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保护和利用边界水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睦邻关系和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边界水方面的合作,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就本协定而言,“边界水”系指:

一、哈拉哈河、克鲁伦河、贝尔湖和布尔根河;

二、穿越两国边界和在边界线上的湖泊、河流、小溪及其他水。

第二条

为保护和公平、合理地利用边界水,缔约双方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

一、对边界水的动态、资源及水质进行调查和测量;

二、测定界湖、界河流域的变化;

三、调查、保护和开发边界水、水生动植物资源;

四、监测并减少边界水的污染;

五、维护和合理使用边界水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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