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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货物过境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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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货物过境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04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4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货物过境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与合作的愿望,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输往第三国和由第三国输入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货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过境。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意输往第三国和由第三国输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过境。

第二条

缔约双方允许经本国领土过境的货物,不包括按各自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第三条

货物过境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请求过境一方国家的货主提出申请并经允许过境一方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二、须遵守允许过境一方国家的海关法规。

三、运出货物的数量要与运进数量相符。遇有因丢失、破损而造成货物不全的情况,必须由事故发生地的海关予以书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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