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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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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8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8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这些交流和合作的具体项目和期限及参加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这些交流的具体项目和期限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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