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乌克兰政府
- 发布日期:1944年12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7月0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
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
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之间及其以远地区的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中:
一、“公约”,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根据该公约第九十条通过的任何附件,以及根据该公约第九十条和九十四条对附件或公约的任何修改,只要这些附件和修改已经缔约双方通过。
二、“领土”,就一个国家而言,指该国主权支配下的陆地、领海和内水及其上部的空气空间。
三、“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者指受权执行该局目前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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