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部分互免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03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8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部分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人员的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由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和持有效的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颁发的外交、官员护照的阿根廷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偕行人的照片应附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居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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