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六日在卢萨卡签订)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2年09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9月1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六日在卢萨卡签订)
(签订日期1992年9月16日生效日期1992年9月16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二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其中:医生二十名,英语翻译二名,厨师二名,司机一名(二名英语翻译和一名司机的往返国际旅费和生活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二年。
第二条
中国医生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负责人共同商定,中国医生是所在医院医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卡布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姆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和返回中国的往返国际旅费。
赞方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用为: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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