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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至一九九四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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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至一九九四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6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6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至一九九四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1992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大众传播媒介、档案、卫生和体育领域的接触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1991-1994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一、科学和教育

第 1 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 2 条

双方将在每年商议的基础上尽量遵循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促进加强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教育和科学部之间的联系。具体活动如下:

--决定中保科学和高等教育方面实行合作的优先项目。这些优先项目将每年由双方专家会见时确定;

--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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