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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蒙古通过中国领土出入海洋和过境运输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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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蒙古通过中国领土出入海洋和过境运输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8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8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蒙古通过中国领土出入海洋和过境运输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8月26日生效日期1991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与合作的愿望,并考虑到蒙古人民共和国作为内陆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过境和出入海洋的特殊需要,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

一、“内陆国”系指蒙古人民共和国。

二、“过境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过境运输”系指蒙古人民共和国公民、行李、包裹、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陆、内水和领海)过境,不论其是否需要转运、入仓、集散或改变运输方式。

四、“运输工具”系指铁路车辆、公路车辆、船舶以及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运输工具。

五、“过境手续”系指在过境国海关及有关检疫、检验部门监管下将内陆国货物、行李和包裹从入境口岸运到出境口岸的手续。

六、“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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